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一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提 问 者 : 杨 耀 忠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关 于 教 育 统 筹 委 员 会 建 议 将 85% 的 小 一 学 位 按 " 就 近 入 学 " 的 原 则 分 配 , 并 鼓 励 中 、 小 学 建 立 联 系 , 以 便 小 六 学 生 直 接 升 读 与 有 关 小 学 有 联 系 的 中 学 , 有 评 论 指 该 等 建 议 会 导 致 更 多 家 长 虚 报 住 址 , 或 迁 往 心 目 中 学 校 所 属 学 校 网 的 地 区 居 住 , 从 而 使 其 子 女 有 更 大 机 会 入 读 该 等 学 校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过 去 5 年 , 当 局 每 年 接 获 多 少 宗 涉 及 家 长 虚 报 住 址 的 投 诉 ; 当 局 如 何 处 理 该 等 投 诉 及 有 关 结 果 为 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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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现 时 有 否 措 施 防 止 家 长 虚 报 住 址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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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现 时 , 教 育 署 根 据 「 小 一 入 学 统 筹 办 法 」 分 配 官 立 及 资 助 小 学 一 年 级 学 位 。 在 这 安 排 下 , 全 港 会 被 划 分 为 若 干 个 学 校 网 , 申 请 人 会 根 据 其 住 址 被 编 入 一 个 学 校 网 。 整 项 过 程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即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阶 段 及 「 统 一 派 位 」 阶 段 。 在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阶 段 , 每 所 小 学 可 自 行 取 录 向 该 校 申 请 入 学 的 儿 童 , 人 数 以 该 校 全 部 小 一 学 额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为 上 限 ; 余 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将 由 教 育 署 透 过 「 统 一 派 位 」 分 配 给 居 住 在 网 内 的 儿 童 。 不 过 , 学 校 在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上 亦 有 一 定 限 制 : 根 据 教 育 署 规 定 , 至 少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全 校 小 一 学 额 应 分 配 给 居 于 其 学 校 网 的 儿 童 。
学 生 家 长 可 选 择 是 否 参 加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 若 申 请 人 不 参 加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 教 育 署 会 安 排 「 统 一 派 位 」 。 若 申 请 人 在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阶 段 未 能 获 得 学 校 取 录 , 也 会 自 动 被 转 由 教 育 署 「 统 一 派 位 」 。 而 所 有 「 统 一 派 位 」 均 会 按 申 请 人 所 属 的 学 校 网 进 行 。 由 此 可 见 , 申 请 人 的 居 住 地 址 在 「 小 一 入 学 统 筹 办 法 」 ( 包 括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阶 段 及 「 统 一 派 位 」 阶 段 ) 中 会 是 一 个 考 虑 的 因 素 。
教 育 署 收 到 家 长 虚 报 住 址 的 投 诉 后 , 会 翻 查 有 关 家 长 在 报 名 时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 以 及 所 申 报 住 址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水 / 电 / 煤 气 / 电 话 收 费 单 、 已 盖 厘 印 租 约 、 差 饷 单 、 公 屋 租 咭 等 ) 影 印 本 。 若 有 任 何 怀 疑 , 教 育 署 会 约 见 有 关 家 长 或 要 求 他 们 提 供 其 他 资 料 证 明 文 件 ; 如 发 现 家 长 虚 报 住 址 , 申 请 人 参 加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的 资 格 将 会 被 取 消 , 他 只 能 在 「 统 一 派 位 」 阶 段 根 据 其 真 实 地 址 所 属 的 学 校 网 获 分 配 学 位 。
过 去 五 年 有 关 家 长 虚 报 住 址 的 投 诉 数 目 及 调 查 结 果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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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年 |
投 诉 数 目 |
调 查 结 果 |
1995 - 1996 |
1 |
投 诉 不 成 立 |
1996 - 1997 |
4 |
投 诉 不 成 立 |
1997 - 1998 |
2 |
投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足 够 资 料 , 以 致 无 法 调 查 |
1998 - 1999 |
4 |
2 宗 投 诉 不 成 立 2 宗 投 诉 成 立 。 申 请 人 参 加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的 资 格 被 取 消 。 |
1999 - 2000 ( 截 至 2000 年 5 月 22 日 ) |
1 |
投 诉 不 成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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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在 现 行 「 小 一 入 学 统 筹 办 法 」 中 , 我 们 有 下 列 措 施 防 止 家 长 虚 报 住 址 :
- 家 长 在 「 小 一 入 学 申 请 表 」 上 须 声 明 所 申 报 的 资 料 ( 包 括 住 址 ) 全 属 正 确 无 讹 。 若 被 发 现 虚 报 资 料 , 申 请 人 参 加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的 资 格 会 被 取 消 , 他 只 能 够 参 加 「 统 一 派 位 」 ;
- 若 家 长 参 加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 他 须 向 希 望 其 子 女 能 够 入 读 的 官 立 或 资 助 小 学 亲 身 递 交 「 小 一 入 学 申 请 表 」 , 并 在 交 表 时 携 带 所 申 报 住 址 证 明 文 件 ( 如 水 / 电 / 煤 气 / 电 话 收 费 单 、 已 盖 厘 印 租 约 、 差 饷 单 、 公 屋 租 咭 等 ) 的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由 学 校 即 时 检 查 有 关 文 件 。 此 外 , 教 育 署 亦 会 于 每 年 十 一 月 及 一 月 抽 样 到 学 校 检 查 所 收 集 的 申 请 表 及 文 件 。 若 发 现 文 件 有 不 妥 当 或 不 足 的 地 方 , 教 育 署 会 要 求 家 长 提 交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或 约 见 家 长 面 谈 ; 及
- 若 家 长 不 参 加 「 自 行 分 配 学 位 」 而 选 择 由 教 育 署 安 排 「 统 一 派 位 」 , 他 须 向 教 育 署 亲 身 递 交 「 小 一 入 学 申 请 表 」 , 并 在 交 表 时 携 带 所 申 报 住 址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上 文 之 第 (ii) 段 所 述 的 文 件 ) 。 教 育 署 会 即 时 检 查 有 关 文 件 , 以 确 保 资 料 正 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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