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三 条 (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提 问 者 : 刘 慧 卿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是 否 知 悉 ∶
( 一 ) |
现 时 各 所 由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专 上 院 校 当 中 , 分 别 有 多 少 名 高 级 教 职 员 ( 包 括 校 长 、 副 校 长 、 院 长 、 系 主 任 、 研 究 及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 出 任 校 外 机 构 的 受 薪 董 事 职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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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该 等 人 士 去 年 从 该 等 职 位 获 得 的 董 事 袍 金 和 其 他 福 利 分 别 为 何 ,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私 营 机 构 的 名 称 为 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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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各 院 校 有 否 制 订 正 式 程 序 , 用 以 审 批 高 级 教 职 员 出 任 校 外 机 构 受 薪 董 事 职 位 的 申 请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及 ( 二 ) |
现 根 据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提 供 的 资 料 , 把 各 院 校 高 级 教 学 人 员 和 行 政 人 员 出 任 校 外 机 构 受 薪 董 事 的 人 数 , 以 及 有 关 机 构 的 名 称 , 胪 列 于 附 件 A 。 由 于 这 些 人 士 所 得 的 董 事 袍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乃 私 人 资 料 , 我 们 并 没 有 索 取 这 些 资 料 。 但 据 我 们 了 解 , 这 些 教 职 员 就 任 受 薪 董 事 全 部 均 已 按 公 布 的 规 则 获 得 批 准 或 作 出 申 报 , 而 所 得 的 酬 金 亦 须 按 适 当 的 情 况 与 有 关 院 校 分 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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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各 院 校 监 管 教 职 员 从 事 校 外 工 作 的 规 则 详 情 载 于 附 件 B 。 |
附 件 A
关 于 高 级 教 职 员 出 任 校 外 机 构 受 薪 董 事 的 资 料
院 校 |
有 关 的 教 职 员 数 目 |
有 关 机 构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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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浸 会 大 学 |
2 |
- 汉 国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实 达 科 技 控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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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 南 大 学 |
1 |
- 亚 洲 卫 星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Eaton Vance 投 资 基 金
- 第 一 太 平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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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3 |
- 淘 大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电 讯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葛 兰 素 威 康 公 司
- 柏 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富 豪 酒 店 集 团
- 全 威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东 亚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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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教 育 学 院 |
无 |
不 适 用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3 |
- 自 动 系 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三 商 行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太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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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科 技 大 学 |
5 |
- BTA Technology Inc.
- 第 一 上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华 宇 精 控 有 限 公 司
- 联 想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建 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百 利 通 电 子 ( 上 海 )
- 莎 莎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实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商 务 印 书 馆 电 子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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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大 学 |
3 |
- 盈 科 数 码 动 力
- 新 意 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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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
各 院 校 监 管 教 职 员
出 任 校 外 机 构 受 薪 工 作 的 机 制
院 校 |
措 施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 教 职 员 在 校 外 从 事 受 薪 工 作 , 须 事 先 得 到 直 属 主 管 的 批 准 。
- 校 长 在 校 外 从 事 受 薪 工 作 , 须 事 先 得 到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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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浸 会 大 学 |
- 教 职 员 如 拟 担 任 校 外 受 薪 工 作 , 必 须 征 询 直 属 上 司 的 意 见 , 以 确 定 其 校 内 的 工 作 和 表 现 会 否 受 到 有 关 的 外 间 工 作 影 响 , 以 及 有 关 的 外 间 工 作 与 大 学 之 间 会 否 产 生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冲 突 。
- 有 关 上 司 其 后 会 决 定 是 否 须 按 统 属 关 系 向 系 主 任 、 院 长 、 副 校 长 或 校 董 会 主 席 申 请 正 式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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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 南 大 学 |
- 校 长 在 校 外 从 事 受 薪 工 作 , 须 事 先 得 到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 其 他 教 职 员 在 校 外 从 事 受 薪 工 作 则 须 获 校 长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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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 教 职 员 运 用 其 专 业 知 识 出 任 校 外 机 构 受 薪 董 事 , 必 须 事 先 向 校 方 申 报 , 并 取 得 校 方 ( 院 长 / 系 主 任 / 校 内 委 员 会 等 ) 的 批 准 。
- 倘 教 职 员 所 从 事 的 校 外 工 作 不 在 兼 任 校 外 专 业 服 务 的 定 义 范 围 内 ( 例 如 ∶ 该 工 作 无 须 专 业 知 识 或 出 任 家 族 投 资 机 构 / 业 务 的 董 事 ) , 他 们 亦 须 遵 守 校 方 所 订 的 有 关 规 则 , 其 中 包 括 雇 员 不 得 从 事 影 响 其 校 内 职 务 或 有 损 校 誉 的 校 外 活 动 。 此 外 , 他 们 更 须 遵 守 有 关 利 益 冲 突 方 面 的 规 定 。 虽 然 从 事 这 些 工 作 并 不 须 要 获 得 校 方 的 事 先 批 准 , 但 有 关 教 职 员 必 须 应 校 方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的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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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教 育 学 院 |
- 教 职 员 如 欲 从 事 外 间 的 受 薪 工 作 ,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校 方 批 准 ( 院 长 的 申 请 须 经 校 董 会 审 批 , 而 其 他 教 职 员 则 须 经 上 司 呈 交 院 长 审 批 ) 。 这 项 规 定 已 在 《 教 职 员 手 册 》 内 订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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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 教 职 员 在 从 事 任 何 校 外 工 作 前 , 必 须 先 取 得 校 长 或 指 定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的 批 准 。
- 校 长 在 从 事 任 何 校 外 工 作 前 , 必 须 取 得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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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科 技 大 学 |
- · 校 方 规 定 教 职 员 每 六 个 月 申 报 校 外 顾 问 工 作 , 这 类 顾 问 工 作 亦 包 括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如 果 工 作 牵 涉 利 益 冲 突 , 有 关 人 员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他 们 上 司 ( 系 主 任 / 院 长 / 副 校 长 / 校 董 会 主 席 等 ) 的 书 面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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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大 学 |
- 校 方 会 按 每 份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而 校 长 拥 有 正 式 批 准 的 权 力 。
- 校 长 在 从 事 任 何 校 外 工 作 前 , 必 须 取 得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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