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问 题 第 九 条 (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提 问 者 : 陈 国 强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根 据 《 雇 用 青 年 ( 工 业 ) 规 例 》 ( 第 57 章 , 附 属 法 例 ) , 雇 主 在 任 何 工 业 经 营 内 雇 用 15 至 17 岁 青 年 ,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该 等 青 年 的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8 小 时 、 不 可 在 晚 上 7 时 后 工 作 , 以 及 在 连 续 工 作 超 过 5小 时 后 须 有 不 少 于 半 小 时 的 用 膳 或 休 息 时 间 。 鉴 于 工 业 经 营 的 定 义 包 括 "准 备 食 物 以 供 在 准 备 食 物 的 处 所 消 耗 及 售 卖 ", 快 餐 店 属 该 规 例 的 规 管 范 围 。 然 而 , 据 悉 有 跨 国 快 餐 店 集 团 雇 用 未 满 18 岁 的 青 年 轮 班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直 至 深 夜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劳 工 处 :
( 一 ) |
去 年 就 执 行 上 述 规 例 巡 查 工 作 场 所 的 次 数 , 并 按 工 作 场 所 的 类 别 列 出 分 项 数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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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过 去 两 年 有 否 发 现 雇 主 违 反 上 述 的 规 定 ; 若 有 , 违 反 每 项 规 定 的 个 案 数 目 及 详 情 为 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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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就 聘 用 未 满 18 岁 的 青 年 晚 上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的 问 题 , 曾 采 取 什 么 针 对 性 行 动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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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雇 用 青 年 ( 工 业 ) 规 例 》 监 管 受 雇 在 工 业 经 营 内 工 作 而 未 满 18岁 的 青 年 , 惟 规 例 的 第 三 条 订 明 这 规 例 并 不 适 用 于 准 备 食 品 以 供 即 塲食 用 及 售 卖 的 塲所 。 因 此 ,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的 青 年 并 不 受 这 规 例 监 管 。 虽 然 如 此 , 《 工 厂 及 工 业 经 营 条 例 》 及 《 职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条 例 》 已 规 定 雇 主 有 一 般 性 的 责 任 确 保 其 雇 员 , 包 括 未 满 18岁 的 雇 员 , 在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环 境 工 作 。 劳 工 处 职 业 安 全 主 任 经 常 巡 视 工 作 场 所 , 包 括 食 肆 及 快 餐 店 , 以 确 保 雇 员 的 职 业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 至 于 就 执 行 《 雇 用 青 年 ( 工 业 ) 规 例 》 的 巡 查 次 数 , 在 2001年 , 该 处 的 劳 工 督 察 共 进 行 了 30 232次 巡 查 , 分 别 视 察 了 16 528间 制 造 业 的 工 厂 ( 例 如 制 衣 厂 、 半 导 体 电 子 厂 ) 及 13 704间 服 务 业 的 工 作 场 所 ( 例 如 汽 车 维 修 公 司 、 相 片 冲 晒 店 ) 。 劳 工 处 只 有 制 造 业 及 服 务 业 的 一 般 性 统 计 数 字 , 并 没 有 就 个 别 行 业 的 巡 查 数 字 作 详 细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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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在 2000年 及 2001年 , 劳 工 督 察 共 发 现 14宗 违 反 《 雇 用 青 年 (工 业 )规 例 》 的 个 案 。 劳 工 处 已 成 功 票 控 所 有 违 例 的 雇 主 。 这 些 个 案 包 括 违 反 青 年 不 可 超 时 工 作 ( 8票 ) 及 不 可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 6票 ) 的 规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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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如 上 所 述 , 《 雇 用 青 年 ( 工 业 ) 规 例 》 并 不 适 用 于 受 雇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的 15岁 至 18岁 以 下 青 年 。 另 外 , 《 雇 用 儿 童 规 例 》 则 规 定 未 满 15岁 的 儿 童 不 可 受 雇 于 工 业 经 营 的 塲所 工 作 , 而 未 满 13岁 的 儿 童 不 可 受 雇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 根 据 《 雇 用 儿 童 规 例 》 , 13岁 至 15岁 以 下 并 已 完 成 中 三 课 程 的 儿 童 , 在 获 得 父 母 的 书 面 同 意 和 提 供 已 修 毕 中 三 课 程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 可 受 雇 在 非 工 业 经 的 机 构 及 快 餐 店 工 作 , 但 须 接 受 严 格 的 规 管 。 主 要 的 规 定 括 每 天 只 可 以 在 上 午 7时 至 晚 上 7时 受 雇 , 每 天 不 得 受 雇 超 过 8小 时 , 和 在 连 续 工 作 超 过 5小 时 后 须 有 最 少 1小 时 的 用 膳 或 休 息 时 间 等 。 至 于 13岁 至 15岁 以 下 但 未 完 成 中 三 课 程 的 儿 童 , 亦 可 受 雇 在 非 工 业 经 的 机 构 作 兼 职 工 作 , 但 须 接 受 更 严 格 的 监 管 。 除 了 须 获 得 父 母 的 书 面 同 意 和 提 供 在 学 的 证 明 文 件 外 , 这 㘹 儿 童 亦 须 遵 守 各 项 严 谨 的 工 作 安 排 限 制 , 包 括 不 可 在 上 课 时 间 工 作 , 在 学 期 内 和 暑 假 期 间 的 每 天 工 作 时 数 , 及 不 可 受 雇 从 事 在 《 雇 用 儿 童 规 例 》 附 表 所 列 明 的 职 业 , 括 在 任 何 酒 店 、 公 寓 、 熟 食 店 、 咖 啡 室 , 酒 楼 或 任 何 类 似 塲所 的 厨 房 工 作 等 。 劳 工 处 亦 一 向 不 遗 余 力 地 执 行 《 雇 用 儿 童 规 例 》 。 在 2001年 , 劳 工 督 察 为 执 行 这 条 规 例 进 行 了 162 153次 巡 查 , 并 无 发 现 任 何 个 案 , 涉 及 快 餐 店 雇 用 儿 童 在 法 例 容 许 以 外 的 时 间 工 作 。 在 2002年 , 劳 工 处 会 继 续 积 极 巡 查 , 确 保 未 满 18岁 受 雇 人 士 的 职 业 安 全 、 健 康 和 雇 佣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 劳 工 处 亦 正 大 量 印 制 《 雇 用 青 年 (工 业 )规 例 》 及 《 雇 用 儿 童 规 例 》 的 小 册 子 , 以 广 泛 宣 传 未 满 18岁 人 士 的 法 定 雇 佣 权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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