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问 题 第 三条 (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提 问 者 : 张 文 光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有 关 副 学 士 课 程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自 本 港 设 立 副 学 士 课 程 以 来 , 副 学 士 毕 业 生 升 读 本 地 和 海 外 大 学 的 数 字 及 比 率 ; 当 中 有 多 少 资 历 获 院 校 承 认 或 与 海 外 院 校 挂 鈎, 获 豁 免 修 读 某 些 课 程 或 缩 短 修 读 年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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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哪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承 认 本 港 教 育 机 构 开 办 的 副 学 士 课 程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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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现 时 哪 些 条 例 监 管 副 学 士 课 程 的 招 生 简 介 及 广 告 ; 这 些 条 例 对 香 港 专 上 学 院 持 续 教 育 联 盟 和 私 营 办 学 团 体 开 办 的 课 程 的 招 生 简 介 及 广 告 的 要 求 是 否 不 同 ; 若 然 , 详 情 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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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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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第 一 批 副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将 于 今 年 年 中 毕 业 , 所 以 我 们 暂 时 未 能 提 供 副 学 士 毕 业 生 升 读 本 地 和 海 外 大 学 的 数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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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在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学 年 , 共 有 六 间 院 校 开 办 全 日 制 、 经 学 历 评 审 及 符 合 质 素 保 证 要 求 的 自 资 副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 其 中 20个 课 程 的 副 学 士 资 历 获 得 108 间 海 外 教 育 机 构 认 可 , 作 为 申 请 入 读 该 校 的 资 格 及 承 认 学 分 转 移 。 这 些 海 外 教 育 机 构 包 括 美 国 、 英 国 、 加 拿 大 、 澳 洲 、 荷 兰 、 国 内 及 澳 门 的 高 等 院 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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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目 前 开 办 副 学 士 的 团 体 主 要 有 两 大 类 , 包 括 ( 一 )大 学 、 法 定 教 育 或 培 训 机 构 , 或 其 辖 下 的 持 续 进 修 学 院 。 香 港 专 上 学 院 持 续 教 育 联 盟 的 成 员 多 数 属 于 这 个 类 别 ; 及 ( 二 ) 其 他 办 学 团 体 。 前 者 受 该 大 学 或 法 定 机 构 组 成 条 例 监 管 。 后 者 则 受 到 < 教 育 条 例 > ( 第 279 章 )监 管 。 对 于 课 程 广 告 的 监 管 , < 教 育 条 例 > 第 86B 条 (1) 款 (b) 段 列 明 若 任 何 注 册 或 临 时 注 册 学 校 的 拥 有 人 或 校 董 发 布 有 关 该 学 校 属 虚 假 或 具 误 导 性 的 广 告 , 即 属 犯 罪 , 一 经 定 罪 , 可 罚 款 十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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