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席 女 士 :
我 谨 动 议 二 读 《 2 0 0 0 年 教 育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2.《 教 育 条 例 》 及 《 教 育 规 例 》 规 管 学 校 的 运 作 和 教 学 活 动 , 上 一 次 检 讨 和 修 订 是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 本 条 例 草 案 就 该 条 例 及 规 例 作 出 最 新 修 订 。 所 建 议 的 多 项 修 订 , 旨 在 删 除 过 时 条 文 、 取 消 对 学 校 不 必 要 的 限 制 , 以 及 精 简 行 政 程 序 。 例 如 :
- 草 案 第 5 条 删 除 向 校 董 发 出 注 册 证 明 书 的 法 例 规 定 , 这 有 助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工 作 。
- 草 案 第 1 7 及 1 8 条 把 学 校 防 火 演 习 及 维 修 校 内 消 防 设 备 的 次 数 , 减 至 较 切 实 可 行 但 不 影 响 安 全 的 水 平 。
- 草 案 第 2 3 条 删 除 学 生 协 会 须 向 教 育 署 署 长 注 册 的 规 定 。
3.条 例 草 案 亦 载 有 多 项 修 订 , 以 保 障 家 长 和 学 生 的 权 益 , 以 及 方 便 更 有 效 地 执 行 该 条 例 。 例 如 :
- 草 案 第 1 4 条 禁 止 刊 登 载 有 虚 假 或 误 导 资 料 ( 包 括 课 程 内 容 及 师 资 等 资 料 ) 的 广 告 。 现 时 该 条 例 只 禁 止 有 关 上 课 地 方 和 注 册 资 料 的 虚 假 广 告 。 我 们 更 建 议 把 罚 款 额 由 25,000 元 提 高 至 100,000 元 。
- 草 案 第 1 0 条 赋 权 督 学 如 怀 疑 校 舍 内 有 违 法 行 为 , 可 要 求 在 场 人 士 提 供 身 分 证 明 及 个 人 资 料 , 这 有 助 进 行 跟 进 的 调 查 或 检 控 工 作 。
- 草 案 第 1 5 ( e ) 条 放 宽 提 出 检 控 的 时 限 。 现 时 , 检 控 须 在 罪 行 发 生 后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 由 于 教 育 署 未 必 能 即 时 得 知 有 关 罪 行 , 我 们 建 议 将 检 控 时 限 改 为 由 教 育 署 得 悉 有 关 罪 行 的 日 期 起 计 六 个 月 。
主 席 女 士 , 我 谨 向 议 员 推 荐 本 条 例 草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