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已透过教育局通通告第014/2012号,批准学校对学生进行罚款,作为对学生过期交还、遗失或损毁学校图书馆书籍的处分。 惟学校在处理上述情况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 以教育观点而言,学校图书馆主任在每学年初的图书馆课时,应反覆向学生介绍爱护图书的基本原则;
- 倘若学生日后仍犯上过期交还、遗失或损毁学校图书的行为,向学生罚款,作为教导学生,以培养他们爱护公物的意识及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亦可算是教育的其中一种方式;
- 学校应保证所有来自「过期交还、遗失或损毁学校图书」的罚款得到妥善纪录及保存,并且该等罚款日后应该全数用于图书馆内各适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