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只要符合《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中所列的条件,便可豁免于《教育条例》及《教育规例》中有关费用、雇用教员及教员资格、校长、假期及授课时间等条文的管限。
有关《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的文件:
(1) 教育局通告第 7/2007号
(2) 2004年第76号法律公告
《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
(3) 2004年第113号法律公告
《释义及通则条例》—立法会决议—《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