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 条例》( 第4 9 3 章)(《条例》)规定,如学员修毕在本港开办的课程后可获颁授非本地 高等学术资格( 即副学位、学士学位、研究生或其他专上教育资格) 或非本地专业资格,这些课程必须正式办理注册或豁免注册。如学员修毕课程后可获颁授多项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或非本地专业资格,例如中级程度资格(包括结业资格),该些可令学员获颁授不同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或非本地专业资格的课程部分亦为受规管课程,并必须根据《条例》个别办理注册或豁免注册。
《条例》的全文可于《电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取得。以下为《条例》重点。
倘课程符合《条例》第1 0 条所述的准则,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注册处处长(处长) 便会批准课程注册。主要准则包括:
(甲) 如学员修毕课程后可获非本地机构颁 授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
(乙) 如有关课程可令学员在修读完毕后获 非本地专业团体颁授非本地专业资格:
(丙) 在缴交课程费用及退款方面有妥善安排。所有费用以及经由处长批准的收费及退款安排须于与学生订定的合约文件中清楚列出。
根据《条例》规定,所有在完成后可获颁授非本地高等学术或专业资格的课程(即受规管课程),在香港开办前必须注册。注册规定并不适用于三类课程,有关详情见下文「例外情况」段落。
非本地课程注册处( 注册处) 由一名处长主管,负责处理有关课程的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申请。非本地课程的主办者应向注册处提交课程注册及豁免注册的申请。
课程主办者须就每一课程向注册处提交一份「表格1A」(为非本地高等学术课程)或「表格1P」(为非本地专业课程),并随表格附上指定之附件、证明文件及费用,办理注册。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会交由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局) 详细评估有关课程是否符合《条例》之注册准则。评审局一般会向申请者及非本地机构索取进一步资料或澄清,并在完成评估后向注册处作出建议。注册处在收到评审局的建议后,会对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课程主办者必须事先为课程注册或取得豁免资格 ,才可在香港开办课程。主办者须在课程开办前最少四个月 前向注册处递交申请。处理申请的时间须视乎同期接获申请的数目、课程的复杂性和主办者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而定。如有需要向主办者澄清和要求更多资料,处理时间可能会较长。主办者未为课程注册或未取得豁免资格而开办课程,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
《条例》按以下准则,规管非本地课程的广告:
(甲) 任何人安排或发布任何形式的广 告藉以 引致他人报读未获豁免注册或未经注册的受规管课程 ,即属违法。
(乙) 如 受规管课程及纯遥距学习课程 的广告内载有 虚假或误导资料,即属违法。
(丙) 任何经注册课程的广告必须述明课程注册编号 ,并注明"个别雇主可酌情决定是否承认本课程可令学员获取的任何资格"。
(丁) 获豁免课程的广告必须注明这项课程是获豁免的课程,以及"个别雇主可酌情决定是否承认本课程可令学员获取的任何资格"。
纯遥距学习课程的主办者如没有主动注册,主办者 发布广告时应尽可能注明这项课程是纯遥距学习课程,因此无须注册,从而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一点。
任何人藉发布广告引致他人报读未获豁免或未经注册的受规管课程,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4 级罚款及监禁2 年。不 过,假如广告只为拟开办的课程测试巿场反应,则属例外。
任何人如在受规管课程和纯遥距学习课程的广告中 ,刊载虚假或误导资料,一经定罪,可处第4 级罚款及监禁2 年。注册 课程或获豁免课程的广告内没有包括上文( 丙) 及( 丁) 段所述资料,亦 属违法,一经定罪,违例者可处第3 级罚款。
经注册或获豁免课程如在下述情况下停办,主办者 必须把有关费用退回报读人士:
(甲) 课程被撤销注册;
(乙) 课程被撤销豁免资格;或
(丙) 课程提前结束。
主办者须在课程提前结束或资格被撤销后一个月内 ,把有关费用退还报读人士。违反这项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4 级罚款及监禁6 个月。
为确保课程是在安全的处所开办,所有经注册或获豁免课程的主办者,必须在课程开办前的三个月或之前以「表格4」向注册处处长提交处所的详细资料,事先取得处长批准才可在处所开办课程。处长在决定是否事先作出批准时,消防事宜、建筑物安全情况,以及处所的使用是否符合经核准的规划及土地用途,均属考虑之列。
不过,下述获豁免处所则无须事先获得批准:
(甲) 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
(乙) 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机构;
(丙) 设计和兴建作教育用途的处所;及
(丁) 在领有牌照或获豁免酒店内的活动室(function room)。
主办者如在课程开办前三个月仍未提供处所的详细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4 级罚款。如主办者未获处长事先批准,在获豁免处所以外的地方开办经注册或获豁免课程,亦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4 级罚款及监禁6 个月。如开办经注册课程的地址有所更改,主办者亦须通知处长及每名学生。
在下述情况下,主办者可向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处长的决定:
(甲) 被处长拒绝注册申请;
(乙) 处长施加课程的注册条件;或
(丙) 被撤销课程注册。
有关上诉程序已在《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 上诉 委员会) 规则》内订明。
为确保课程持续符合注册准则,经注册课程的主办者必须以「表格7A」或「表格 7P」(视课程种类)向注册处递交周年申报表以备审查。此外,如课程的个别详情出现任何有可能影响注册准则的变动,例如主办者/ 课程内容或付款/ 退款安排有改变, 主办者必须在出现改变一个月内 ,以书面通知处长及各学生。
如课程主办者未能按时及准确地按要求提交周年申报表及变动通知,处长可撤销有关课程的注册。
主办者可向评审局申请就其注册课程或获豁免注册课程进行本地课程评审。非本地课程的本地评审是根据一系列评审准则进行的质素保证程序,以确保课程质素符合资历架构的基本标准。根据 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 (第592章),通过评审局评审的非本地课程,可获等同已评审本地课程的认可地位,获资历架构认可,并可载列于资历名册上。学生如取得已通过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课程资历,其学历相等于在本地取得的同等学历。
主办者在课程取得本地认可地位后,可根据资历架构基金下「以自资形式开办的课程的评审资助计划」《计划》,申请取回评审局就本地评审服务收取之部分费用。《计划》详细资料请参阅资历架构网页 https://www.hkqf.gov.hk/tc/support/dss/index.html 下「其他课程」一项。
评审并不能取代《条例》的注册或获豁免注册程序;评审结果亦不会影响课程之注册或获豁免注册地位。
上述注册规定并不适用于以下三类课程:
(甲) 与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合办的课程;
(乙) " 纯遥距学习课程" ;及
(丙) 纯粹 由本地注册学校或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开办的课程。
(甲) 与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合办的课程
课程如与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合办,且获有关 的本地高等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证明,从有关院校/专业团体的地位、课程的质素保证和认可资格等方面来衡量,课程均符合注册准则,课程便可获豁免注册。这些本地教育机构包括:
与经注册课程主办者须遵守的规定一样,获豁免注册课程的主办者也须递交周年报告,以及遵守有关广告、退款安排及处所安全的规定。
(乙) 纯遥距学习课程
" 纯遥距学习课程" 是指那些仅透过邮递、电讯传 递( 例如电视、电台或电脑网络) ,或在商店发售资料的方式等授课的课 程,而主办机构、专业团体或其代理人实际上没有 在香港为修读人士讲课、导修或考试等。我们容许纯遥距课程无须注册,一方面是考虑到 须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同时避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 6 条所保证的发表自由( 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 可能受到限制。不过,我们亦鼓励这些课程的主办者主动申请注册,以证明课程符合注册准则。
为了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保障,《非本地高等及专业 教育( 规管) 规则》亦监管纯遥距学习课程的广告。( 上文有关" 刊登广告" 一段已详述。)
(丙) 纯粹 由本地注册学校或本地高等教育 院校开办的课程
纯粹 由本地注册学校开办的课程将继续受 《教育条例》( 第2 7 9 章) 规管,而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开办的课程,也会由有关机构现行的质素保证机制规管。
注册/ 豁免注册申请表可从本网站下载 ,也可向注册处索取。如对该条例的执行事宜有任何查询,亦请与非本地课程注册处联络。
地址:香港太古城
太古湾道 14 号
6 楼 603 室
教育局
非本地课程注册处处长
热线电话:(852)2520 0255;2520 0559
传真:(852)2520 0061
电子邮件:enquiry_ncr@edb.gov.hk
附件14 (表格1A) / 附件 7 (表格1P)
(99 KB) - 缴付学费及退款安排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