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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ii) 按其他条例注册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在审阅该团体的章程后,认为可获考虑分配校舍;及 | |
(b) |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得豁免缴税。 |
申办团体未符合以上注册及《税务条例》第88条下豁免缴税的要求,会被视作未符合申请资格,其申请不会获得处理。
如申办团体现时未按《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可递交申请,但须书面承诺若成功获分配校舍后,会尽快按《公司条例》办理注册,并会在其组织章程细则内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标准条文。
另一方面,假如申办团体已按《公司条例》或其他条例注册成立及《税务条例》第88条下豁免缴税的要求,但其组织章程细则内未包括所有分配校舍要求的标准条文,如申办团体书面承诺若成功获分配校舍后,将就其组织章程细则作出相应的修订,并就有关修订取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批准,其申请仍会获得处理。任何正式的校舍分配安排将基于申办团体符合所有的分配资格的条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