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版权条例》,版权拥有人享有公开表演、播放或放映版权作品(包括影片) 的独有权利。然而,《版权条例》第43条容许教育机构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播放或放映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供教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与该教育机构的活动有直接关连的其他人观看,而不属侵犯版权,惟相关活动必须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目的而进行。此外,如公开播放或放映影片是为教学用途,只要符合相关订明条件(如∶该行为属公平处理等),《版权条例》第41A条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目的而设的公平处理版权豁免或可适用。
如教师播放影片并非用于教学,视乎情况而定,其他版权豁免(如为研究、私人研习、批评、评论和报导时事的目的)可能适用。
若活动未符合上述版权豁免或其他版权豁免的条件,而学校亦未事先得到版权拥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而播放有关作品,即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因此,如果没有任何版权豁免适用,学校宜先谘询有关的版权拥有人或相关版权特许机构(如∶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MPLC)),以获得许可或达成所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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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版权作品作教学用途常见问与答 – 2023年7月修订(请参考第25、31至33题)
有关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版权作品的常见问题(请参考第4至6题)
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MPLC) - 为教育机构而设的MPLC综合式影视播放牌照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