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二 ○ 一 八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经 展 开 。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两 所 位 于 九 龙 塘 联 福 道 的 拟 建 新 特 殊 学 校 校 舍 , 供 合 资 格 的 申 办 团 体 申 请 , 以 营 办 (1)一 所 为 轻 度 智 障 儿 童 而 设 的 全 新 特 殊 学 校 (位 置A);及 (2) 一 所 为 轻 度 及 中 度 智 障 儿 童 而 设 并 附 设 中 度 智 障 儿 童 宿 舍 的 全 新 特 殊 学 校 (位置B) 。
请 浏 览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闻 稿 。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浏 览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详 细 资 料 , 请 按 此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和 办 学 计 划 书
有 意 申 请 有 关 校 舍 的 团 体 , 请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请 :
上 列 文 件 必 须 于 二 ○ 一 八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时 间 表
二 ○ 一 八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
截 止 递 交 申 请 |
二 ○ 一 九 年 第 一 季 ( 暂 定 ) |
举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会 议 ( 如 有 需 要 , 将 会 邀 请 申 办 学 团 体 阐 述 其 办 学 计 划 书 )
|
二 ○ 一 九 年 第 一 季 ( 暂 定 )
|
公 布 分 配 结 果 |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 请 按 此 。
邀 请 有 关 团 体 提 出 申 请 及 提 交 详 细 办 学 计 划 书 一 事 属 非 约 束 性 , 既 不 会 对 任 何 一 方 构 成 有 关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的 依 据 , 亦 不 会 令 政 府 负 上 任 何 法 律 义 务 ; 同 时 不 会 妨 碍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 政 府 日 后 进 行 的 审 查 , 亦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论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多 寡 。 这 次 邀 请 并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把 校 舍 于 任 何 时 间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关 方 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