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二 ○ 二 ○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经 展 开 。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五 所 新 屋 邨 幼 稚 园 校 舍 , 供 合 资 格 的 申 办 团 体 申 请 作 营 办 非 牟 利 幼 稚 园 之 用 。
请 浏 览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闻 稿 。
[最 新 消 息 : 延 迟 二 ○ 二 ○ 年 第 一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的 截 止 日 期]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浏 览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详 细 资 料 , 请 按 此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和 办 学 计 划 书
有 意 申 请 有 关 校 舍 的 团 体 , 请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请 :
(1) |
申 办 团 体 须 提 交 一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 连 所 有 附 件 在 内 不 得 超 过 十 页,另 附 兩 页 摘 要) ; 申 办 团 体 可 引 用 其 他 现 正 营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办 学 纪 錄 作 为 例 子,以 支 持 是 次 的 申 请。 如 申 办 团 体 计 划 透 过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搬 迁 一 所 现 有 的 幼 稚 园, 须 提 交 有 关 家 长 及 教 师 对 搬 迁 计 划 意 见 的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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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 办 学 计 划 书 而 言,载 于 超 过 上 述 第 (1) 项 的 页 数 限 制 的 页 面 内 容 将 不 被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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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 每 一 个 完 整 的 申 请 而 言,有 意 申 办 学 校 的 申 办 团 体 , 须 向 教 育 局 递 交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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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 (ii)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即 申 办 团 体 注 册 成 立 的 文 件 和 豁 免 缴 税 证 明 文 件 ] 一 份 ; (iii) 办 学 计 划 书、摘 要 及 申 办 团 体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列 明 学 校 名 称、地 址 和 所 属 类 别(如有)) 一 式 二 十 二 份 ,连 同 两 张 载 有 有 关 资 料 的 光 碟 ; (iv) 其 他 于 申 请 表 格 中 列 出 所 需 的 文 件 各 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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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列 文 件 必 须 于 二 ○ 二 ○ 年 二 月 三 日 二 ○ 二 ○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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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迟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概 不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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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表
二 ○ 二 ○ 年 二 月 三 日 二 ○ 二 ○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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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递 交 申 请 |
二 ○ 二 ○ 年 第 二 季 ( 暂 定 ) |
举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会 议 ( 如 有 需 要 , 将 会 邀 请 申 办 学 团 体 阐 述 其 办 学 计 划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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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二 ○ 年 年 中 ( 暂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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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布 分 配 结 果 |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 请 按 此 。
邀 请 有 关 团 体 提 出 申 请 及 提 交 详 细 办 学 计 划 书 一 事 属 非 约 束 性 , 既 不 会 对 任 何 一 方 构 成 有 关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的 依 据 , 亦 不 会 令 政 府 负 上 任 何 法 律 义 务 ; 同 时 不 会 妨 碍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 政 府 日 后 进 行 的 审 查 , 亦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论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多 寡 。 这 次 邀 请 并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把 校 舍 于 任 何 时 间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关 方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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