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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在学証明书


由学校校长签发的「在学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儿童僱员正在其学校就读的文件。当儿童获僱主取录时,其父母应向其学校校长申请此证明书。规例亦要求其父母须向僱主出示该儿童有效的「在学证明书」。劳工处的劳工督察会前往不同工作地点视察,以确保每一名从事兼职工作的学童,均在符合法例的情况下受僱,并持有有效的「在学证明书」。

 

僱用儿童规例

  1. 附属于香港法例第57章《僱佣条例》的《僱用儿童规例》禁止儿童在工业经营内受僱,以及规管僱主在非工业机构僱用儿童,以免妨碍他们的学业。
  2. 根据《僱佣条例》,「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5岁的人士。任何人士不得僱用儿童在工业经营内工作。未满13岁的儿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业工作。
  3. 13岁或以上的儿童则可受僱于非工业机构;不过,若他们尚未完成中学三年级教育,则必须在学校就读及须受其他载于由劳工处所发出的《僱用儿童规例简明指南》的限制。
  4. 就该规例而言,儿童如在任何僱佣地点内工作,不论是否受薪,均当作在该地点内受僱。
  5. 详情请参阅《僱用儿童规例简明指南》

 

僱用儿童艺员

  1. 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任何年龄的儿童受僱为艺员,并订定载于由劳工处所发出的《僱用儿童艺员指南》的限制条件。
  2. 详情请参阅《僱用儿童艺员指南》

 

申请「在学证明书」程序

  1. 「在学证明书」必须由家长/监护人代其子女或受监护儿童直接向就读学校校长申请。申请表格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各学校校长可自行複印以下的表格样本备用。
  2. 学校接获申请人填妥的表格后,应核实学生的各项资料,并按照 「申请在学证明书须知」所载的程序办理。
  3. 学校需于拟定工作日期十四个曆日前,把表格传真(2520 0073) 或寄往香港九龙塘沙福道19号九龙塘教育服务中心西座一楼W108室教育局缺课个案专责小组,并在信封面註明「在学证明书」。
  4. 教育局缺课个案专责小组备妥一式兩份的「在学证明书」(EDB 908表格)后,会送交学校校长,学校须把「在学证明书」签发给家长/监护人,并应通知家长/监护人,并将证明书正本送交僱主。证明书副本(黄色)应由学校存档备案。
  5. 香港法例要求615岁的儿童就学。各学校须特别留意获发「在学证明书」而正在从事兼职工作的学生之出席情况,若学生缺课,校方须按照教育局通告1/2009 号有关「确保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不论年龄、班级及缺课原因,在学生连续缺课的第七天向教育局申报有关个案。

 

在学证明书申请表格

 

申请在学证明书须知 

  1. 家长/监护人在申请「在学证明书」时,必须填妥申请表格
  2. 当接到申请表格后,学校应核实有关学生的各项资料。
  3. 学校亦应查核有关申请,以确定该申请符合劳工处的要求。
  4. 如校长满意查核结果,应把申请表格送交教育局缺课个案专责小组,表示有意向为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发「在学证明书」。
  5.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教育局缺课个案专责小组会聯络学生家长及有关的僱用机构。
  6. 所有「在学证明书」,无论何时签发,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因此,学童如欲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兼职工作,必须重新申请「在学证明书」。
  7. 「在学证明书」列明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就讀学校和有效日期。学生如中途转换学校或工作,须重新申请另一张「在学证明书」。家长/监护人须向僱主取回原有的「在学证明书」正本,并在重新申请时交回教育局註销。
  8. 学生如欲兼任兩份工作,则须申请兩份「在学证明书」。每名学生在同一年内最多只可申请三份「在学证明书」。
  9. 如该学生的学业因工作而受到不良影响,学校应于「在学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时不予续期。
  10. 申请表格及「在学证明书」均不收任何费用。

 

查詢

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3698 4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