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如持有相关资历,可申请豁免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配合优化语文能力要求,自2024/25学年起,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不设豁免。
- 豁免语文能力要求全年接受申请。新入职或新调派任教英文科的常额教师必须于该学年9月30日前向教育局递交豁免申请,以确认其资格。
申请表
- 申请人可使用PDF格式申请表或电子表格以提交语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请。
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请表 [只提供英文版本]
[PDF 格式申请表]
[电子表格] [提交电子表格须知] (请在提交电子表格前细心阅读须知。)
申请资格
申请程序
-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连同已经核实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一并递交。例如,申请人可请其任教学校的校长核实文件影印本;申请人亦可带同文件正本及影印本到语文教师资历小组办理核实手续。
- 申请豁免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的人士须递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详列如下:
- (i) 申请人须递交所有必需的证明文件的核实影印本,包括大专院校发出的成绩报告单和毕业文凭/证书等。假如申请人须完成论文方可获授学位,亦须提交论文的封面、内容提要、目录及参考书目的影印本。
- (ii) 持有 非本地学历及 /或师资培训资历的人士,须提交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前称香港学术评审局)就有关学历所作的 评审报告及/或政府部门的评审结果。
- 申请人是否获得豁免,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提交足够的证明,其申请方会获得考虑。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的学历文件或足够的资料,便会接获通知要求他们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将不获发还。申请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资料,有关申请经审核及批准后,本局将会把申请结果通知书寄交申请人。
- 所有申请须邮寄至教育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申请人亦可亲身递交或委托他人代交。收件地址如下: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11楼1107室
教育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
上诉程序
- 申请人如不同意评审结果,可在 发布结果后的两星期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提出上诉,并提供适当的额外证明文件/资料。上诉人如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足够资料,本局将会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假如上诉人未能如期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其上诉将不获处理。
- 上诉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资料,在申请上诉截止日期后或指定提交必需文件/资料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本局将会把上诉结果通知书寄交上诉人。
查询
- 有关豁免事宜的查询,请致电2892 5783与教育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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