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津贴申请办法
学校的公益少年团负责教师可透过校方向公益少年团办事处申请活动津贴及发还款项。所有申请资助的活动,必须配合公益少年团宗旨。
填写公益少年团《活动津贴申请表》
- 填妥《活动津贴申请表》后,电邮(info_cyc@edb.gov.hk)、传真(3107 1305)或邮寄至公益少年团办事处(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1楼1141室)。
- 请于拟举办活动的三星期前向公益少年团办事处递交申请。
- 公益少年团办事处将于接获申请表后,以传真通知学校其有关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和可获资助的数额。
填写《申请发还款项表格》
- 请于活动完成后的三星期内填妥《申请发还款项表格》,申请发还资助。
- 填妥表格后,电邮、传真或邮寄至公益少年团办事处。至于申请发还款项时所需呈报的收据正本 ,仍必须邮寄或派员将收据正本送交本团办事处办理。所有呈报的收据必须是正单,学校应将单据贴在A4纸上,在收据编上编号和列明该等收据与哪个项目有关。最后请校长在每张贴上收据的A4纸上加签及盖上校印 ,以作确认。
- 于表格上填写直接拨回垫支款项的老师、校长或学校名称,该人士或学校的名字须与其银行户口名称相同,并清楚用英文大阶逐格填写。
- 申请发还的款额,不可以超过申请书上所批核的数额,假使实际开支超逾批核数额,局方只会按照批核的数额发还款项。
- 学校不能随意将某一项目款项移作别一项目之用,亦不可以将某项剩余的款项填补另一个项目的超支。换句话说,除非事前已获得团办事处的批准,否则在表内每一项的单项开支,不可超逾申请活动津贴表内所批核的数目。
注意事项
- 申请活动津贴获得批准后,该笔款项只限用于指定的活动。
- 所有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合乎经济效益,视乎获批金额,必须取得两个或以上的报价(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告4/2013号-资助学校招标及采购程序》),并将记录存档。
- 导师及校长应保留所有活动记录,包括收支记录及参加团员名单等,以供核数之用。
- 如活动取消,请尽早以书面通知本办事处,取消有关申请。
- 申请活动津贴的次数虽无限制,但所举办的活动,宜均衡分配,以避免过份偏重于某一类别。
- 填妥的申请表必须交由校长签署及盖上校印,方属有效。
- 表格上任何改动过的内容,必须在旁边加签。
- 为免申请程序延误,请确保为邮件支付足够邮资。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获成功派递。寄出信件前,请留意以下事项∶
- 根据邮件重量及信封大小,贴上足够邮票。最新邮寄收费可参考http://www.hongkongpost.hk/tc/postage_calculator/index.html;
- 谨记在信封面上清楚写上回邮地址;
- 为所寄邮件保留一份副本。
公益少年团各类计划及活动资助内容
《活动津贴申请表》及《申请发还款项表格》
可按此到「表格及信函」页下载